日前,《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年聊城市人民政府将《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列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此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市城市文明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承担的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该办法要求,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厕:包括广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住宅小区;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厕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四)在便池外便溺;(五)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六)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公厕应当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其中,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厕在规定开放时间随意停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亚杰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2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