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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攻略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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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许可范围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以及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村民利用自建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场所,对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民宿(农家乐),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可以登录江苏消防网消防服务版块下载)以及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即: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灌云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灌云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号窗口(灌云县云台大道3号),联系。

四、申报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请人应为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本场所相关人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文旅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同时,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还应当准备下列材料(申请时不需提供),以便对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核查验证:

1.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的证明文件;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出厂合格证;

4.消防控制室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记录及其影像资料;

6.租赁或承包合同;

7.其他证明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的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信用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受理人员在作出许可前,申请人还应当现场进行承诺,宣读《消防安全承诺书》,由窗口受理人员拍摄视频,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同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情形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供稿:县消防救援大队

原标题:《“政务服务高频事项”办事攻略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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