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修订背景
年6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1/T-《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该标准于年10月1日起实施。
此标准参考了《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此次重点讲解的是第八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中的第十一部分——宾馆饭店。
8.11.1餐厅、宴会厅
8.11.1.1餐厅、宴会厅应按照场所的人员疏散要求,控制该场所的人数。
8.11.1.2餐厅、宴会厅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该区域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11.1.3餐厅、宴会厅举办活动前,应与活动主办方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1.1.4餐厅、宴会厅举办活动采用的临时用电方案应报本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用电方案实施。
8.11.2洗衣房
8.11.2.1洗衣房内大功率设备运行时应有专人看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人员离开洗衣房,应切断电源。
8.11.2.2洗衣机房区域的绒毛宜根据使用频次定期清理,每月至少一次;洗衣房区域的风管应定时清理。
8.11.3客房(楼)
8.11.3.1与电梯井道贴邻的房间不宜设置为客房。
8.11.3.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8.11.3.3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11.3.4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11.3.5客房内电视或投影开机时应播放消防安全“三提示”。
8.11.3.6宾馆前台和大厅宜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11.4布草间
8.11.4.1布草间内不准许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11.4.2布草间内严禁烟火。
8.11.4.3布草间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8.11.4.4布草间由各自服务员和库管专人负责管理,做到人走灯灭、及时锁门。
原标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深度解读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宾馆饭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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