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据悉,近年来,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机构改革任务的完成,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修改完善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继下放了一些行政管理事权。我市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与部分法律法规和一些改革政策不相一致。为切实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除与“放管服”改革要求相悖的法规障碍,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决定草案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检测的,由争议双方约定检测机构检测,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结论。检测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先行暂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辆清洗单位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水
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的“游泳、水上娱乐、车辆清洗”修改为“游泳、水上娱乐”。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宾馆饭店产生的厨余垃圾须集中处理不得排入雨污水管道
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建筑渣土必须倾倒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建筑渣土的,应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倾倒建筑渣土手续。运输建筑渣土的,应到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生物制品、屠宰等单位产生的特种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和院校、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统一收集,密闭清运,集中处理,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产生厨余垃圾的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集中收集设施,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清运处理。”
决定草案还对其他地方性法规修改条款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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