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注意!
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
云南省财政厅有最新规定了!
此前,小掌曾报道过关于公职人员出差怎么交纳伙食费,如何领取市内交通费,三部门印发规定,且于年8月1日起施行。戳标题回顾→《公职人员注意!最新规定出台:8月1日起出差餐费自行解决!》
近日,小掌从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获悉,云南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印发全省执行。
《通知》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开具项目为“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
此前,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同时,《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自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省财政厅结合云南省实际,开展配套制度设计,及时制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印发全省执行。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行〔〕号)要求,针对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三、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
上述票据仅作为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年9月9日
掌上春城综合整理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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