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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机关普法进行时威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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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蓝字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结合火灾事故调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责任进行倒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各地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主持人:是的,不仅要多商户进行不定期多样化的抽查,同时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也要明确责任、倒查责任,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并且要追究责任。

刚才我们说到的这些都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想问一下王高工,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3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还有一个人员密集场所的概念需要跟听众们介绍一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这也就是说,公众聚集场所是人员密集场所的一个子集。只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需要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主持人:说到这相信不少正在准备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企业主体会有一个疑问,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前期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具体是去哪个职能部门进行办理?

嘉宾:大家在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前,应到各区市的行政审批中心咨询相关的业务,可以提前约请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提前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避免存在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有什么具体要求?

嘉宾: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传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

主持人:商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一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二是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告知和不告知一字之差,两者实际的差别在哪,具体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区别?

嘉宾: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主持人:可以看到公共场所、商户想要开门营业的前提一定是要做好消防的安全,并且我们消防部门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商户就能够疏散逃生,甚至是打小打了。这里是机关普法进行时,稍事休息,广告之后更精彩。

欢迎回来,这里是正在机关普法进行时,今天我们邀请上线的嘉宾是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综合指导科高级工程师,王海爽,我们继续今天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我市实施情况如何?

嘉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已经10多年了,我们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个别公众聚集场所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执业,究其原因有以下2个方面:

一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只顾做生意不学法律,继续沿用老观念、老思想、老办法,对行业法律法规学习跟不上,思想观念更新不及时。

二是利益驱使、心存侥幸。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收钱、不办事,在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中擅自减少执业内容、擅自缩短维保检测时间,更有甚者甚至出具失实、虚假技术服务报告,给委托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主持人:能否结合典型案例,为我们以案释法?

嘉宾:好的。我这正好有1个公众聚集场所虚假承诺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年9月30日,环翠区某美容美体店向大队提交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材料,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并对其承诺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大队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该美容美体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当场予以了行政许可,出具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编号:威环消安检字〔〕第号)。但是,我们在随后的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美容美体店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以下问题:1、电缆井穿越楼板处填塞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排烟风机未设风机叶片,无法实现排烟功能;3、实际使用面积超过申报面积。针对上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立案调查,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依法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固定了相关的违法证据。

该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整改,于年12月13日向环翠区消防救援大队提交了复查申请,经复查,发现该单位的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

经集体议案,环翠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定(试行)》之规定,对该美容美体店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当事人无异议且已依法履行完毕。

主持人:没错,有些商家以为交了承诺书之后,就能够逃过我们消防部门的检查,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殊不知是在为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而且像这种消防不合格,甚至是没有消防设备的店铺,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但有些情况下是我们店家的无心之过,因为消防的规定相对较多,可能在承诺之前就会遗忘一些事情。那么请王高工给我们提示一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还需要注意什么?

嘉宾:我们通过查办违法案件,不仅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从业者也敲响了警钟。大家在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前,应到各区市的行政审批中心咨询相关的业务,可以提前约请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提前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避免存在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主持人:为了全面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王高工请问我市现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现状是什么样的,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嘉宾:好的,主持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的高层建筑不断增多,特别是在近几年间建成的高层建筑数量加速增长,截至目前,全市共有高层建筑总数栋,其中高层公共建筑栋、高层住宅小区个,超高层建筑4栋,超高层里面最高的建筑是中信大厦,建筑高度为米,可以说高层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数量逐年增多,火灾隐患明显上升、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大。目前我市部分高层建筑仍然存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故障、动态性火灾隐患存在的现象,而目前我们消防部门现有的云梯消防车,能达到最大的救援高度是54米,差不多是17楼那么高,如果发生火灾,17层楼以上从外部是很难扑救的,所以还是需要大家做好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工作。

主持人:看来高层建筑一旦着火,首先要立足于自防自救,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平时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高层建筑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能力。那么《规定》中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体是如何确定的,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嘉宾:好的,主持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主持人:好的,王高工。如果同一座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您再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嘉宾:好的,主持人。《规定》细化了消防安全共同负责的具体要求: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业主、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主持人:消防莫大意、防火记心间。今天王高工跟我们听友网友分享了,公众密集场所的消防检查的注意事项、以及消防手续该如何办理,让我们都受益匪浅,也能我们广大商家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的节目就到这了,感谢王高工做客直播间,本期节目监制雅洁,感谢收听,再会。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编辑:于佳霖

审核: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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