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临颍县烟草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科学、合理、可行,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颍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临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
(二)市场导向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分区规划原则;
(五)动态平衡原则。
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临颍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依法向临颍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距离限制模式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1)政务区域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2)新区区域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米。
(3)一般城区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4)乡镇所在地区域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5)交通区域最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二)按总量限制模式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1)常住人口较少,人口流动性不大,交通较为不便,消费能力低的农村区域原则上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
(2)规模以上酒店、宾馆等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2个,道路一侧设置1个零售点。
(4)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区域结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
(5)车站、机场、候车(机)厅内,原则上设置2个零售点。
(三)特殊情形
(1)临颍县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数20家以上,原则上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3)学校周边不符合现有合理布局规定的零售点,零售户自愿变更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享受调减现有规定间距20%的政策。
(4)中小学米、幼儿园周边50米以外,新建零售点,不考虑中小学米、幼儿园50米以内零售点是否清理的因素。根据零售点所在区域的间距和总量规定办理许可证。
(5)属于社会特殊群体,残障人士、退伍军人、军烈属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递交申请材料。
(6)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达到1%不予办理,低于1%计算商户额度视情况办理(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奶茶店、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第九条下列情形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农村空白自然村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二)星级宾馆和饭店、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餐馆、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
(五)高速公路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一个零售点;
(六)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等城镇型居民点,可在内部餐厅、小卖部或单位指定位置设置1个零售点;
(七)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动物园内(不含周围临街商铺)可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开放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的规模较大的宾馆、酒楼、娱乐服务场所可分别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八)其他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
(5)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
(6)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7)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米、幼儿园周边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粮油店等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9)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间距,是指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场所。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门口与申请场所出入门口的最短路径。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六)“学校进出通道口”“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大型场所应在经营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上,中型场所经营面积应在平方米(含)以上。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临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1月17日起实施的《临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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