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行政许可范围(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三、申请材料(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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