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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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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字〔〕12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消防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第二章办理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平方米(含)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可直接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条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告知书,并通过消防安全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的范围;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检查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投入使用、营业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标准,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认真学习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知晓消防安全承诺书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满足并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三)所填报的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遵守法律法规,场所所在建筑属合法建筑;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告知的失信违诺惩戒措施;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盖章)均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场所平面布置图;

(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消防设施操作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二)(三)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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