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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崇信县关于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整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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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村河塘沟渠、排水沟等水域内的漂浮物及垃圾,必须清理。县域内汭河、黑河、达溪河沿线临时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依法查处程序。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适用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3.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程序:

(1)立案程序:(包括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报告、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呈批表等法律文书)

(2)处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法案件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结案报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3)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场公证(照片、视频、公证文书)、行政强制拆除笔录等法律文书)

(4)执法主体证明材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案件承办人执法证)

二、关于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涉及非法占用耕地依法查处程序。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适用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进行查处。

3.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程序:

(1)立案程序:(包括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报告、立案呈批表等法律文书)

(2)处罚程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照片、接受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勘测定界说明、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3)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场公证(照片、视频、公证文书)、行政强制拆除笔录等法律文书)

(4)执法主体证明材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案件承办人执法证)

三、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辖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带进行清理整治;严禁乱扔乱倒垃圾、随地吐痰、污损公共设施等行为,全面清理卫生死角依法查处程序。

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适用条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4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以警告、罚款。(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9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第31条第1项:随地吐痰、便溺;第2项: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第3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4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第5项: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第34条第1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2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5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33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以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程序:

(1)立案程序:(包括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报告、立案呈批表等法律文书)

(2)处罚程序:(包括检查(勘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调查通知书、证据照片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3)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场公证(照片、视频、公证文书)、行政强制拆除笔录等法律文书)

(4)执法主体证明材料:(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案件承办人执法证等法律文书)

四、关于对不规范、陈旧破损等影响村容村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匾、门头牌匾,乱贴乱涂的“牛皮癣”小广告依法查处程序。

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适用条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36条第1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37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5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鞥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33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以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程序:

(1)立案程序:(包括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报告、立案呈批表等法律文书)

(2)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包括检查(勘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调查通知书、证据照片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3)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场公证(照片、视频、公证文书)、行政强制拆除笔录等法律文书)

(4)执法主体证明材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案件承办人执法证)

五、对于店铺外私搭乱建,违章占道经营的,违章建(构)筑物依法查处程序。

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适用条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37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第33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处以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程序:

(1)立案程序:(包括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报告、立案呈批表等法律文书)

(2)处罚程序:处罚程序:(包括检查(勘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调查通知书、证据照片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3)行政强制程序:(包括行政强制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场公证(照片、视频、公证文书)、行政强制拆除笔录等法律文书)

(4)执法主体证明材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案件承办人执法证)

来源:县司法局

审核:县融媒体中心/吴文斌王军

编辑:县融媒体中心/赵亚楠李长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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