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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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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7日讯综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对东营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要求,结合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并借鉴省部分地市经验做法,经综合评估和权衡,东营市公安局对《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修订稿决定采取划定禁燃区域但允许春节特定期间(农历腊月小年、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的意见。现将《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稿)》公示如下,继续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5日前反馈东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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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政府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风景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下列时段本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高考、中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应当遵守以下限燃时段规定: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时间段限制。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文化、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市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幼儿、学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第九条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第十条宾馆、饭店等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部位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遇重大节庆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山东省滨海公安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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