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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的解答二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3/6/8

思想不放假,学习不中断!小编根据住建部的有关回复,持续为大家梳理整理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一些常见问题,一起学习吧!

问题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

回复:《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

问题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

回复: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问题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

回复:《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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