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垃圾箱设置要满足实际需要布局合理
12月29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在新闻发布厅举行解读《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于今年11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5日太原市市长签署公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原《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进一步明确爱卫会的工作职责
新修订《办法》不分章节,共三十二条。根据立法总体要求,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理顺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体制,规定各级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太原市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进一步明确爱卫会的工作职责,结合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新要求,规定了七条主要职责。要求爱卫会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人民身心健康;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协同推进实施健康太原行动。
规定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新修订《办法》扩展了环境卫生治理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统筹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建筑工地、校园周边、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等区域进行重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工作。
同时,对太原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住宅区、工作场所卫生状况良好;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箱设置满足实际需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规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齐备;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有效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体系,新修订《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掌握病媒生物密度、种属和孳生情况,科学指导除害防病活动,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本级爱卫会。
确定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重点场所。宾馆、公园、机场、车站、学校、饭店、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市政管井、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太原市爱卫会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并向其告知有关机构登记和服务情况。
增加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相关内容
爱国卫生工作已从原来的“卫生”领域向“健康”领域拓展和升级,《办法》增加了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创建相关规定。
为利用好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提高居民卫生健康意识,《办法》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环保生活理念。鼓励各类媒介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办法》规定太原市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图书馆等无烟环境建设活动。无烟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鼓励控烟志愿服务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要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反馈。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对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进行综合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晨报记者王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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