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公务活动最新制度规定
来源:漳州中支会计财务科
.09.14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制度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务活动规定,切实遏制公务活动中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2号文)
接待手续: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报销要求: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行为: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国内会议费管理
制度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号文印发)
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会议分类及参会人数标准:按照会议召开主体分为一、二、三、四类会议。其中,福建省人民银行系统召开的会议均属于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会期: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地点: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费用标准: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报销手续: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公开要求: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禁止行为: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培训费管理
制度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
计划管理: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费用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费用报销: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公开要求: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禁止行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差旅费管理
制度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2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71号)
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福建省内及国内部分主要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伙食补助费: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福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即除西藏、青海、新疆按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其余地区均按每人每天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报销管理: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结算方式: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禁止行为: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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