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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协调运作8个案件收取87万获刑一年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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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协调运作8个案件收取87万获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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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粤07刑初5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基,男,年5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华盛家园小区鑫福阁**。因本案于年8月3日被留置,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晓晖,系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基犯受贿罪,于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1日、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兵、检察官助理林伙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文基及其辩护人邹晓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间,被告人彭文基利用其任职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年初,蔡某黎因涉嫌行贿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蔡某黎及其丈夫王某彪先后三次通过叶某明请托彭文基对蔡某黎从轻处理,并为此送给彭文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年12月,卜某玲、许某妍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莫某强请托案件承办人梁某波帮忙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梁某波遂请托彭文基帮忙。事后,为表示感谢,梁某波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了彭文基。年至年,为感谢彭文基对其工作上的支持,梁某波送给彭文基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年,尤某东因涉嫌受贿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尤某东遂通过何某请托彭文基对其从轻处理,并为此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0万元。

4.年下半年,北京普教创新教育科技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涉嫌单位行贿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李某遂通过黄某明请托彭文基对其从轻处理,并为此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0万元。

5.年年末,蔡某柏因涉嫌行贿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蔡某柏的儿子蔡某云先后三次请托彭文基关照其父亲的案件处理,并为此送给彭文基共计人民币4万元。

6.年6月,梁某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梁某伟为请托邓某高帮忙疏通关系。随后,邓某高伙同谭某生通过林某华请托彭文基为梁某伟案件同案人员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5万元。其后,邓某高、谭某生请托彭文基关照梁某伟案件的处理,并为此送给彭文基人民币15万元。

7.年7月,徐某生、黄某涉嫌重婚案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徐某生请托彭文基对其案件予以关照,并为此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万元。

8.年8月,黄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黄某请托彭文基对该案件从轻处理,并为此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蔡某黎、王某彪、王某彪、叶某明、蔡某云、尤某东、梁某伟、林某华、邓某高、黄某、徐某生、莫某强、李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文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彭文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文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彭文基的辩护人辩护称:1.在留置期间,彭文基向办案部门检举揭发了周某森诈骗郑某忠50万元的犯罪行为,徐闻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该案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周某森诈骗50万元的行为,并已对周某森批准逮捕。彭文基的检举行为构成重大立功。2.彭文基符合认罪认罚条件,依法应给予从宽处理。从接受监察委调查,并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直到法庭庭审,彭文基都能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事实,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公诉机关认定的87万元受贿事实中,彭文基除如实供述收受谭木生15万元、林保华5万元的事实外,其余的67万元受贿事实,都是彭文基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的,且彭文基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3.彭文基的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上都明显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彭文基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彭文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彭文基利用其任职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年初,蔡丽黎因涉嫌行贿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蔡丽黎及其丈夫王**彪通过叶晓明请托彭文基对蔡丽黎从轻处理,并先后三次通过叶晓明送给彭文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侦移诉〔〕6号《起诉意见书》、赤检侦保〔〕13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赤检侦保书〔〕13号《保证书》、赤检侦释〔〕2号《决定释放通知书》、赤检公刑不诉〔〕28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和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湛赤公(赤检)释字〔〕2号《释放通知书》、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湛赤公(赤检)释字〔〕2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蔡丽黎因涉嫌行贿罪于年2月14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被释放;于年8月7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于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不起书决定书》的审批表上均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对《取保候审决定书(蔡丽黎)审批表》、《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蔡丽黎)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二)证人证言1.证人叶晓明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年因蔡丽黎的案件找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帮忙,并分三次共送给彭文基现金人民币15万元,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2万元,第三次3万元。蔡丽黎是做教育用品等生意的,其和蔡丽黎认识10多年了,是好姐妹、好朋友关系。

约在年,蔡丽黎因涉嫌犯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王**彪问其是否认识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说找人问问。后其通过朋友约彭文基到赤坎区嘉瑞禾酒店吃饭,期间,其向彭文基提起蔡丽黎案件的事情,并问彭文基蔡丽黎的案件怎么办比较好,人能不能先取保出来,以后再作不起诉处理。彭文基说从蔡丽黎的材料来看,问题不大,可以考虑先办理取保。饭后,其从其车副司机位拿出王**彪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一些烟酒和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礼品袋递给彭文基。过了10多天,蔡丽黎就被取保出来了。

被取保后,蔡丽黎让其帮忙感谢彭文基,其打电话约彭文基到湛江市海滨宾馆内的酒馆吃饭,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箱红酒和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放到彭文基车上,在其问蔡丽黎案件的走向时,彭文基说看到时能否作不起诉处理。在第二次送钱给彭文基后,彭文基又一次与其一起出去吃饭,其顺便问起蔡丽黎的案件,彭文基跟其说蔡丽黎的案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叫其等人不要急,按照程序走就可以了。其把该情况告知蔡丽黎,蔡丽黎又让其请彭文基吃饭,并送点礼物给彭文基。之后其约彭文基到湛江市海滨宾馆内的酒馆吃饭,并于饭后从其车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些茶叶、烟酒和现金人民币3万元送给彭文基。

第二次送的2万元和第三次送的3万元,是其先拿自己的钱送给彭文基,之后再让蔡丽黎给回其。其送给彭文基这15万元主要是为了让彭文基帮助蔡丽黎获得取保候审和对蔡丽黎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彭文基帮助蔡丽黎获得取保和帮助蔡丽黎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2.证人蔡丽黎的证言证实,年1月,其因涉嫌行贿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使其的案件得到从轻处理,其和其丈夫王**彪委托叶晓明送给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现金人民币15万元。叶晓明是经营药品生意的,其和叶晓明是好姐妹关系。其和彭文基没见过面,其不认识彭文基,只是知道彭文基是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年1月,其因涉嫌行贿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并被关进看守所。王**彪知道后到湛江帮其了解情况,欲找人帮忙对其的案件得到从轻处理。后王**彪让叶晓明帮忙找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当时其正在看守所被羁押,叶晓明送10万元给彭文基的情况,是其被取保出来后向王**彪了解到的。这10万元主要是让彭文基帮助其取保出来。其被关进看守所大概一个月就被取保出来,彭文基帮了忙。其被取保出来后,王**彪说其的案件还要继续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可能还要麻烦彭文基帮忙,叫其致电让叶晓明帮其去感谢彭文基,并送点礼物和钱给彭文基。其不清楚叶晓明具体如何送礼物和钱给彭文基。

叶晓明在送完钱和礼物给彭文基后,告诉其买礼物的花销和送给彭文基2万元。由于案件还没处理完毕,其时常会打电话让叶晓明帮其跟进其案件。有一次叶晓明告诉其,彭文基跟她说其的案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叫其等人不要急,按照程序走就可以了。其叫叶晓明请彭文基吃饭,并送点礼物和钱给彭文基。后叶晓明告诉其送了一些茶叶、烟酒和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彭文基。彭文基最后帮助其案件获得不起诉处理。

叶晓明在每次送完钱给彭文基后,都会告诉其花了多少钱,在叶晓明第三次送完钱给彭文基后,其统计了叶晓明第二次、第三次的花销和叶晓明平时帮彭文基吃饭买单的钱,共6万多元。后其和王**彪一起给回叶晓明6万多元。这6万多元包括叶晓明后面帮助送给彭文基的现金5万元、买礼品费用及帮彭文基吃饭买单的钱。

3.证人王**彪的证言证实,年,其因蔡丽黎案件委托叶晓明送给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人民币15万元,是分三次委托叶晓明送的,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2万元,第三次3万元。具体情况与证人蔡丽黎的证言一致。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蔡丽黎是在湛江市从事教育用品生意的供应商,年因涉嫌向教育局公职人员行贿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叶晓明是蔡丽黎的朋友,是做药品生意的。因蔡丽黎涉嫌行贿,其收受了叶晓明分三次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第一次是10万元,第二次是2万元,第三次3万元。叶晓明第一次送其10万元是为了让其帮助蔡丽黎获得取保,第二次送其2万元主要感谢其帮助蔡丽黎获得取保,第三次送其3万元主要是让其帮助蔡丽黎案件获得不起诉处理。在蔡丽黎涉嫌行贿罪作不起诉处理前,其向办理蔡丽黎涉嫌行贿案的承办人佘潇了解过蔡丽黎案件的具体情况,问该案是否符合作不起诉处理,佘潇说没问题,数额很小,符合不起诉条件,其就对佘潇说尽量做不起诉处理。蔡丽黎案件最后做不起诉处理。

年的某天晚上,其和朋友在嘉瑞禾酒店吃饭期间,朋友介绍叶晓明给其认识,叶晓明对其说她是蔡丽黎的好姐妹、好朋友,并问其蔡丽黎的案件可不可以先做取保候审,以后再做不起诉处理。其说按照蔡丽黎的行为,蔡丽黎涉嫌送钱的金额不大,可以先办理取保,后再考虑做不起诉处理。饭后在嘉瑞禾酒店停车场,叶晓明递给其一个礼品袋,其收下了。回到车里,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装有一些酒和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塑料袋。

在蔡丽黎被取保后的某个晚上,叶晓明与其在湛江市海滨宾馆内的酒馆期间,叶晓明对其帮助蔡丽黎取保的事情表示感谢,问其蔡丽黎案件的情况,能不能做不起诉处理,其说应该没问题。饭后,叶晓明拿了一箱红酒和一个信封放到其车上。其在车上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第二次送钱后过了一段时间的某天晚上,叶晓明又约其在湛江市诲滨宾馆内的酒馆吃饭,饭后叶晓明拿了一个礼品袋放在其车上,让其帮助对蔡丽黎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其回到车里,打开袋子看到里面除了一些礼品,还有一个装着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信封。

二、年12月,卜巧玲、许锦妍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莫文强请托案件承办人梁平波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并送给梁平波人民币3万元。梁平波遂请托彭文基帮忙。事后,梁平波将上述3万元中的2万元送给彭文基。年,梁平波为感谢彭文基对其工作的支持送给彭文基1万元;年至年春节、中秋节以及年春节,梁平波送给彭文基共计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赤检公保〔〕16号、1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赤检公释〔〕16号、17号《决定释放通知书》证实,卜巧玲、许锦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2月9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释放。

2.梁平波的任职资料证实,梁平波于年1月27日被任命为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公释〔〕16号、17号《决定释放通知书》、赤检公保〔〕16号、1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赤检公刑诉〔〕82号《起诉书》和湛江市第一看守所赤检公释〔〕16号、17号《释放证明书》证实,卜巧玲、许锦妍涉嫌开设赌场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为梁平波;卜巧玲、许锦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年2月9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释放;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4月29日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表上均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对《取保候审决定书(卜巧玲)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平波的证言证实,年某天,其办理卜巧玲、许锦妍涉嫌开设赌场案审查起诉过程中,莫海强(赤坎区公安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长)跟其说卜巧玲是他的亲戚,让其跟领导说为卜巧玲办理取保候审,并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其到彭文基的办公室,跟彭文基说这是其一个朋友的案件,看能否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彭文基叫其走程序报给他,后其走程序制作取保候审报告发给朱丽娜、彭文基审批。在卜巧玲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后的某一天,彭文基找其出去吃饭后,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万元,感谢他的帮忙,彭文基收下了。

年,由于在公诉科的工作量太大,比较辛苦,其找彭文基说想调任专职检委或者做其他比较清闲的工作。彭文基说目前专职检委的位置没有空缺,到时看情况。为这件事,有次彭文基来到其办公室,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着1万元的信封送给彭文基。在年至年春节、中秋节,其都送给彭文基一盒茶叶和元,共计元;在年春节和中秋节、年春节,其都送给彭文基一盒茶叶和元,共计元。综上,其共送给彭文基人民币4万元。

2.证人莫文强的证言证实,梁平波是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其原是赤坎区公安分局民主派出所副所长。年,卜巧玲、许锦妍因开设赌场罪被移送至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是梁平波。卜巧玲让其找关系帮忙办理取保。其打电话约梁平波到赤坎区人民检察院门口见面。其开车到检察院门口附近,梁平波上车后,其说卜巧玲是其亲戚,请梁平波帮忙办理取保并向领导打招呼说情。随后,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着3万元的黑色塑料袋交给梁平波,梁平波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年春节前的某天晚上,其和梁平波及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同事在赤坎区华星酒店吃饭期间,梁平波利用敬酒的机会塞给其一个信封,说是帮助卜巧玲、许锦妍开设赌场案取保候审的“利是”,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回到家后,其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因为卜巧玲、许锦妍要获得取保候审,需要其审批,其对该事提供了帮助,梁平波为感谢其而送给其2万元。其和梁平波关系较好,梁平波逢年过节也会给其送一些礼金,在年至年中秋、春节期间,其共收到梁平波所送礼金1万元。在年某天,梁平波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说是感谢其对他工作的支持。

三、年,尤兆东因涉嫌受贿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尤兆东通过何明请托彭文基对其从轻处理,并通过何明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0万元。后因没能帮助尤兆东获得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尤兆东向彭文基表达让彭文基将钱退还的意愿后,彭文基于年4月份通过何明将上述20万元退回给尤兆东。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反贪移诉〔〕15号《起诉意见书》、赤检反贪保〔〕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赤检反贪保书〔〕1号《保证书》、赤检公刑诉〔〕37号《起诉书》和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粤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2月2日决定对尤兆东取保候审;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年11月18日将尤兆东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2月29日将尤兆东涉嫌受贿罪一案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6日判决尤兆东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审批表上均签署了“同意”的意见;于年12月30日在《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初步审查意见表(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认为尤兆东受贿案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同期判处的其他受贿案“数额相当,法定和酌定情节一样”,但同期判处的其他受贿案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不处以罚金”,“建议检委会讨论是否抗诉,以引起对类案适用法律标准的重视”。

被告人彭文基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初步审查意见表(送)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2.证人尤兆东的证言证实,其于年因为涉嫌受贿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为使其的案件达到不起诉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其委托朋友何明找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帮忙,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0万元。彭文基于年清明节后几天将20万元退还给其。

年,其涉嫌受贿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该院找其进行了调查,因其将问题说明清楚,故该院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其取保候审出来后,希望能从轻处理,至少可以保留公职,后其打听到何明认识彭文基,就去找何明,叫他帮其跟彭文基打招呼,让彭文基帮助其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何明答应带其去找彭文基。第二天晚上,何明致电叫其一起去赤坎区跃进路远扬城市酒店找彭文基。其带着一个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袋子去找何明后,然后驾车到远扬城市酒店门口。其在外面等,让何明带装有人民币20万元的袋子进去送给彭文基,同彭文基说明帮忙其案件作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请求。

不久后,何明出来说已送20万元给彭文基,彭文基表示会尽力帮助。送钱给彭文基后,其找过何明,让他帮其问彭文基关于其案件的情况,但彭文基一直没有具体的答复。其涉嫌受贿的案件最终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在其被判处缓刑后,在和何明吃饭喝茶时,其向何明发过牢骚,说送20万元给彭文基也帮不到其作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其也给彭文基打过电话,说其现在判了缓刑,工作没有了,母亲也刚去世。跟何明和彭文基说这些,主要是想彭文基把20万元退回给其。彭文基在年清明节后几天将20万元退给何明,何明再将20万元退还其。其不清楚彭文基退回20万元给何明的具体过程。

3.证人何明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年因尤兆东涉嫌受贿的案件找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帮忙,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0万元。其认识彭文基有7、8年,并与尤兆东是朋友关系,认识有10年左右。

年,尤兆东找到其,说他涉嫌受贿的案件正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问其是否认识该院检察长彭文基,想找彭文基帮忙,看可否从轻,作不起诉处理。其说认识彭文基,可以和他一起去找彭文基。之后的某天晚上,尤兆东让其带他一起去找彭文基。其致电约彭文基见面,彭文基让其到远扬城市酒店找他。其驾车和尤兆东一起到远扬城市酒店后,尤兆东递给其一个纸袋,其知道里面有钱。尤兆东在酒店门口等,其带着纸袋进酒店找彭文基。在一楼大堂西餐厅卡座见到彭文基后,其问彭文基尤兆东的案件能否作不起诉处理,彭文基说尽量帮忙。其将那个事先装有钱的纸袋递给彭文基,然后出酒店和尤兆东一起离开。

其当时不知道纸袋里面有多少钱。两三个月后,尤兆东找其说给20万元彭文基都帮不到其作不起诉处理,还被法院判处缓刑。此时其才知道当时其送给彭文基的纸袋里面装有20万元。在送钱给彭文基后,尤兆东有找其问过案件的情况,叫其问彭文基。其问过彭文基尤兆东案件的情况,彭文基跟其说尤兆东这个案件领导盯得比较紧,他帮不了尤兆东案件从轻处理。年清明节后10多天,彭文基叫其到湛江市海滨宾馆的一间小饭店吃饭时,跟其说尤兆东的案件他帮不了忙,让其把之前送给他的20万元给回尤兆东,并递给其一个旅行袋,里面装有20万元现金。后其将这20万元全部给回尤兆东。

4.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年年中的某天晚上,其和朋友在赤坎区跃进路远扬城市酒店吃饭期间,何明来酒店大堂和其见面,问其尤兆东的案件能不能作不起诉处理。其说尤兆东同案的有几个人,不适合对尤兆东单独作不起诉处理。何明则叫其争取一下,并递给其一个纸袋,说袋子里是尤兆东的个人资料情况,让其先看一下,其收下了。后其在车里打开该袋子,看到里面有现金人民币20万元。第二、三天其联系何明,说尤兆东是不可能作不起诉处理的,让他把钱取回去。

何明让其尽量替尤兆东争取一下,或到法院审判时帮忙争取免刑或者保留公职,其就没说什么了。尤兆东最终被移送法院审理,被判处缓刑。其没有给何明提供什么帮助。年4月左右,尤兆东联系其,说起他的近况,提到他母亲去世不久,又被判了缓刑,工作也没有了。其就说“你的事情去联系何明,何明会帮你处理好”。后其联系何明,把尤兆东想要退钱的情况跟他说。然后其将20万元带到湛江市海滨宾馆交给何明,让何明将钱退给尤兆东。

四、年,北京普教创新教育科技中心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慧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年下半年,李慧通过黄康明请托彭文基对其从轻处理,并通过黄康明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反贪移诉〔〕2号《起诉意见书》、赤检公刑不诉〔〕56号、57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年7月15日将北京普教创新教育科技中心、李慧涉嫌单位行贿罪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30日决定对北京市**********、李慧不予起诉。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审批表上均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慧)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2.证人黄康明的证言证实,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北京看望儿子时,其北京的朋友崔京让其帮忙找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的李慧案件从轻处理,其同意回去托人尽量帮忙。回湛江后,其通过湛江市海滨宾馆酒馆老板张文龙约彭文基吃饭。几天后,张文龙致电其说他约到彭文基在周末晚上吃饭。其将该信息告知崔京,崔京就通知李慧到湛江找其。李慧到湛江后,约其到她住的宾馆见面,并把她准备的两个礼品袋交给其,让其送给彭文基。吃饭前,其和彭文基谈起李慧案件的事情,让他在不为难的情况下尽量帮忙对李慧的案件从轻处理。饭后,其叫彭文基在他车上等,说李慧有点礼品想送给他,然后其到其车上把李慧交给其的那两袋礼品提到彭文基的车上。两个礼品袋,一个里面是红酒,另一个是什么其没有怎么留意。在彭文基出事后,其才回想起当时送给彭文基的应该是钱或者其他贵重物品。

3.证人李慧的证言证实,年,其因为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年下半年,其在北京经朋友崔京介绍认识黄康明,当时崔京让黄康明帮忙解决其在湛江案件的事情,尽量让其案件得到从轻处理,黄康明表示同意。年下半年的某天,赤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其到湛江办理其案件有关的事情,其就各用一个礼品袋装着人民币20万元和一些礼品到湛江,然后致电让黄康明到其住的宾馆见面,直接把20万元和一些礼品交给黄康明,感谢他对其案件的帮忙和付出,帮助其的案件得到从轻处理。黄康明没有说过他为其的案件怎样使用这20万元。其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最后作不起诉处理。

4.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在年下半年的某天,黄康明通过其朋友黄**明约其到霞山区荣基大厦楼下的维多利西餐厅聊天,并跟其说起李慧的案件,问李慧的案件能否做不起诉处理,其当时没说什么。过后的某天晚上,黄康明约其到湛江海滨宾馆酒馆吃饭期间,黄康明又向其说起李慧案件的情况,问其能否尽量作不起诉处理。其说可以考虑。饭后,黄康明提着1个礼品袋和一箱红酒放到其车上然后离开。回到家附近停车场,其打开礼品袋,看到里面装着人民币20万元。在收受黄康明20万元后,其向公诉科承办人梁平波说过尽量对李慧的案件作不起诉。其审批同意对李慧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

五、年年末,蔡土柏因涉嫌行贿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蔡土柏的儿子蔡忠云先后三次请托彭文基关照蔡土柏案件的处理,并送给彭文基共计人民币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反贪移诉〔〕19号《起诉意见书》、赤检反贪保〔〕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赤检公刑诉〔〕号《起诉书》和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粤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10日决定对蔡土柏取保候审;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于年8月23日将蔡土柏涉嫌行贿罪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8日对蔡土柏涉嫌行贿罪案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10日判决蔡土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对《取保候审决定书(蔡土柏)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2.证人蔡忠云的证言证实,在年至年间,其因父亲蔡土柏涉嫌行贿的案件找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帮忙,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4万元。钱是分3次送的,第一次3万元,第二次、第三次都是元。

年下半年某天,其陪蔡土柏到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时认识了彭文基,并拿到他的电话。在蔡土柏自首后10天左右的一天下午,其致电约彭文基吃饭,彭文基说他有安排了,其就对彭文基说带点廉江橙等一些特产给他。彭文基叫其到赤坎区嘉瑞禾酒店侧门停车场等他。见面后,其向彭文基了解蔡土柏案件的进展情况,希望他关照其父亲的案件,彭文基跟其说了其父亲案件的情况。后其拿事先准备的一些廉江特产和一个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塑料袋放在彭文基车上,并对彭文基说下次约吃饭就离开了。在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当时其父亲的案件还在办理中,为向彭文基了解案件情况和让彭文基关照其父亲的案件,其在嘉瑞禾酒店侧门停车场分别送给彭文基元。蔡土柏最后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3.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年下半年,蔡土柏因涉嫌向湛江市**局原局长郭德应行贿到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上半年对蔡土柏立案处理。当时蔡土柏的儿子蔡忠云陪蔡土柏到反贪局而与其认识,并向其要了手机号码。蔡土柏自首后不久的一天,蔡忠云联系其说想送点廉江特产给其,其让他到嘉瑞禾酒店停车场等其。见面后,蔡忠云拿了一些廉江特产和一个塑料袋放在其车上,并让其关照一下他父亲的案件,其当时没说什么。蔡忠云离开后,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万元。蔡土柏的案件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期间,蔡忠云在年春节、中秋节各送元给其,叫其关照蔡土柏的案件。

六、年6月,梁英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梁英伟请托邓锡高帮忙疏通关系,并送给邓锡高人民币万元。随后,邓锡高伙同谭木生通过林保华请托彭文基办理梁英伟案件同案人员的取保候审,并通过林保华送给彭文基人民币5万元。其后,邓锡高、谭木生请托彭文基关照梁英伟案件的处理,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公羁审建〔〕9号《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证实,梁英伟、李洁丽、缪思华非法经营一案中,梁平波于年10月11日提出“建议对李洁丽、缪思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意见;朱丽娜于年10月11日作出“同意承办人意见,建议对李洁丽、缪思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意见;彭文基于年10月12日作出“同意”的意见。缪炯正非法经营一案中,梁平波于年11月16日提出“拟对犯罪嫌疑人缪炯正取保候审”的意见;朱丽娜于年11月16日作出“同意”的意见;彭文基于年11月16日作出“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证人朱丽娜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李洁丽、缪思华)审批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缪炯正)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2.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赤检公刑诉〔〕2号《起诉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2月28日以梁英伟、李华宁、李洁丽、缪思华、李家盛、张慧敏、缪炯正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粤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27日判决梁英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李华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李洁丽、缪思华、缪炯正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张慧敏、李家盛犯非法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证实,郑苗于年8月17日代邓锡高将人民币22万元存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账号。郑苗对上述《现金交款单》进行了指认。

(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保华的证言证实,其在年前已认识彭文基,与彭文基是好朋友。年9月底某天晚上,谭木生找其商量梁英伟案件的事情,并说他想约梁平波,但是约不到。某次彭文基叫其一起参加聚餐时,其看到梁平波也在,便打电话告知谭木生说其和彭文基、梁平波在一起吃饭。在其等人吃饭过程中,谭木生过来了。彭文基问谭木生过来干什么,其对彭文基说“谭木生有个案件需要找梁平波帮忙,可能也要麻烦你帮忙”。过了几天,其帮彭文基开车去外面吃饭的路上,对彭文基说“谭木生的亲戚、同学(指的是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民警邓锡高),有一个在中山的亲戚,帮梁英伟打工,是洗钱案的打工仔”,问彭文基能不能帮忙办理取保,彭文基说回去看看案卷,如果可以就帮帮忙。

年10月份某天晚上,彭文基叫其一起到新大天然酒店吃饭。饭后,其陪彭文基一起去酒店停车场取车,因为彭文基喝了酒,其提出帮他开车回去。彭文基坐上车后,其到其车后备箱里把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提到彭文基车上,并告诉彭文基说这5万元是帮谭木生办事的费用。彭文基收下后,具体没有说什么。其送给彭文基的5万元,是谭木生、邓锡高让其帮忙办理梁英伟案件而送给其的56万元(其中20万元被谭木生拿走)中的一部分。

2.证人谭木生的证言证实,谭木生拒不供认相关事实。

3.证人邓锡高的证言证实,其于年3月至年7月在湛江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任民警。梁英伟、李洁丽、缪思华、缪炯正等人是同案犯罪嫌疑人,都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关押在湛江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的。年3、4月份,梁英伟调到其分管的12仓,和其熟悉之后,梁英伟多次问其有没有关系帮他把案件处理轻一点,并说案子已经送到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其想到谭木生在和其闲聊时曾提到过他认识赤坎的人,其便联系谭木生,把情况告诉他,谭木生说应该可以。为了帮助梁英伟的三名同案犯办理取保候审、帮忙梁英伟从轻处罚或者帮忙了解梁英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的案情,年8月起,其和谭木生一共从梁英伟家人手中拿到万元(期间退回50万元),其中分四次共送给林保华56万元活动经费及好处费。

在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准备将梁英伟案起诉到赤坎区人民法院前,梁英伟要求其帮他在检察院阶段把情节往轻方向努力。其通过找谭木生商量,从梁英伟处拿到50万元后的第二天(约在年年底),谭木生要其拿出15万元准备好,晚上和他一起送人。当天晚上,谭木生开车和其一起带着准备好的15万到赤坎区嘉瑞禾酒店停车场。在车上,其问谭木生拿钱给谁,他说拿给彭文基检察长。到嘉瑞禾酒店停车场后,谭木生下车提着装有15万元的袋子向彭文基的小车走去,在彭文基小车的副驾驶旁边与彭文基说话,过一会就将装有15万元的袋子放在彭文基车上离开。其不是很清楚彭文基具体如何关照梁英伟案,但梁英伟案件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梁英伟的涉案数额变小,达到其和梁英伟商量的目的。

4.证人郑苗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邓锡高涉案被调查后,谭木生与其、郑田忠于年8月15日一起吃饭时,让其在家里找找,说邓锡高一定在家里存放大量现金,并让其找到后放到其他地方。其将家中阳台旧纸箱和书房内书架里找到的22万元拿到其母亲家中放好。

郑苗指认出其家中阳台旧纸箱的位置、其母亲家中放22万元的位置以及找出的22万元进行了指认;指认其与谭木生、郑田忠于年8月15日一起去吃饭时的电梯监控截图。

5.证人梁承飞的证言证实,邓锡高说帮梁英伟同案的李洁丽、缪思华、缪炯正三人办理取保和帮梁英伟轻判,年8月至年4月,其拿了2次共50万元给邓锡高,通过林茂恒拿了5次共万元给邓锡高,邓锡高将最后一次的50万元通过林茂恒退回给其。

梁承飞指认出其与邓锡高于年7月18日的通话记录截图。

6.证人林茂恒的证言证实,其曾帮梁承飞送了5次钱给邓锡高,邓锡高将最后一次的钱退了回来。

7.证人梁英伟的证言证实,因其被关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第12号监室,责任管教邓锡高在和其谈话中问其是否认识人可以对其案件从轻判处,其说其在湛江不认识。邓锡高对其说,只要其肯花点钱,其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个案件他有能力帮其获得从轻减轻判处,并且可以帮助其的同案人李洁丽、缪思华、缪炯正等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等。其听信邓锡高的话,叫其堂弟梁承飞先后分多次付给邓锡高人民币约万元。

8.证人朱丽娜的证言证实,其于年9月起任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年,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对梁英伟、李洁丽、缪思华、缪炯正等人非法经营案进行审查起诉,期间,其接受谭木生的请托帮助梁英伟案件的涉案人员缪思华、李洁丽、缪炯正办理取保候审和对梁英伟从轻处罚,分3次收受谭木生送出的人民币7万元。

经辨认照片,朱丽娜辨认出谭木生、邓锡高。

9.证人李汉的证言证实,年1月初,其任职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时,接受谭木生的请托帮忙对梁英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中的李洁丽、缪思华、缪炯正不被重新收监和关照梁英伟非法经营案,收受谭木生送出的人民币7万元和梁平波送出的1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年10月某天晚上,其和几个朋友在新大天然酒店吃饭,当时其也叫了林保华。饭后,林保华陪其一起去拿车,因喝了酒,其打算叫代驾帮其开车时,林保华说他帮其开车回去,让其先在车上等一会,他先去他车里拿点东西。其坐上车等林保华。过了一会,林保华提着一个袋子上车并放在副司机位,对其说前段时间他的亲戚涉嫌非法经营罪,现在他亲戚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他亲戚让他给其送点“利是”表示感谢,其当时没说什么,林保华就帮其开车回嘉瑞禾酒店停车场。

林保华离开之后,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有5万元。林保华没有跟其说过他亲戚的情况,只是说他亲戚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梁英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批之前某天,其到公诉科科长梁平波的办公室,梁平波跟其提起该非法经营案的情况,说该案件是中山市的非法经营案,有几个打工仔情节比较轻,律师提出申请取保候审,问其可不可以取保候审,还说林保华也跟他说过这件事。其对梁平波说“你先审查,按照程序走”。

年底的某天晚上,谭木生打电话跟其说他已经到其家附近了,有些事情想咨询其。其便让谭木生在其家旁边的嘉瑞禾酒店停车场等其。其到停车场后,看见谭木生已经在那里。谭木生见到其开车到后,走到其车旁,站在车外和其说林保华亲戚的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指梁英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里面有一个是他的朋友,案件到法院之后,希望其关心一下。其对谭木生说“我们领导干部不方便为这些事出面”。谭木生让其尽量争取一下,并把一个袋子放在其车的副司机位后离开了。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装有15万元现金。

七、年7月,徐智生、黄梅涉嫌重婚罪案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徐智生请托彭文基对其案件予以关照,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湛赤公(南)诉字〔〕号《起诉意见书》和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公刑不诉〔〕3号、4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于年7月27日将徐智生、黄梅涉嫌重婚罪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智生与黄梅的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于年12月26日决定对徐智生、黄梅不予起诉。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审批表上均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对《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徐智生)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2.证人徐智生的证言证实,大概在年底,其和黄梅渉嫌重婚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作不起诉处理。在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后的一天晚上,其致电彭文基说想送点特产给他。彭文基说他在赤坎区旧大天然酒店吃饭,让其过去找他,其到该酒店停车场与彭文基见面时,对彭文基帮助其和黄梅涉嫌重婚罪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表示感谢,并递给彭文基几袋白糖,袋子里面有一个信封装着其事先备好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前两三个月,大概是年10月份,其曾电话联系彭文基,让他关心其案件的案情,他说待了解案件后再讲。案件在作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彭文基跟其说,其重婚罪案件已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了。送这2万元给彭文基主要是感谢彭文基帮助其重婚罪的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

3.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大概在年底,徐智生、黄梅涉嫌重婚罪被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在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后的一天晚上,其在赤坎区旧大天然吃饭期间,徐智生联系其说想和其见面,并送点土特产给其。其便让徐智生到旧大天然酒店停车场和其见面,徐智生送给其两三袋白糖,并对其帮助他的案件表示感谢。回到家停车时,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还有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着现金2万元。徐智生、黄梅涉嫌重婚罪作不起诉处理前,徐智生有电话联系过其,让其关心下他案件的事情。徐智生送这2万元给其主要是感谢其帮助他重婚罪的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

八、年8月,黄红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黄金请托彭文基对该案件从轻处理,并送给彭文基人民币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湛赤公(南)诉字〔〕号《起诉意见书》和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书审批表》、赤检公刑不诉〔〕17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宣布笔录》、赤检公释〔〕15号《决定释放通知书》证实,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于年8月16日将黄红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年9月8日决定对黄红不予起诉,并对黄红予以释放。

被告人彭文基在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决定释放通知书》审批表上均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被告人彭文基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红)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2.证人黄金的证言证实,其于年上半年在一次饭局上认识彭文基,当时彭文基任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红和其是同村兄弟,年上半年,黄红认为其叔叔黄吴霸占其爷爷奶奶遗留下的耕地,将黄吴种植在该块耕地上的鸭脚树砍毁,被赤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黄红的案件被移送到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黄红被关在看守所,黄吴、黄真找到其,让其帮忙协调不要让检察院起诉黄红坐牢。后其联系彭文基,并到彭文基办公室坐,跟彭文基聊起黄红案件,说黄红案件是家庭内部矛盾问题,他们之间愿意调解,能否调解结案,让黄红早日回来,不用起诉坐牢。

彭文基对其说要让双方当事人或者家属过来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协调赔偿,在双方都愿意的基础上,再开会研究从轻处理。其就把这个情况告诉黄吴、黄真,黄吴、黄真就到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签字调解。在黄吴、黄真签字调解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其约彭文基到赤坎区馨越楼酒店吃饭期间,叫彭文基到对面房间,又跟彭文基说起黄红案件的事情,让彭文基尽量帮忙调解处理,早日放黄红回来,并把其事先准备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递给彭文基。其不清楚彭文基是如何帮忙的,只知道在其送给彭文基2万元后,黄红很快就被释放回家,案件也结束了。

3.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证实,黄金是湛江市赤坎区*********长。年其到赤坎区担任检察长后在一次饭局上认识黄金。黄红是赤坎区文保南村村民,和黄金同村,被赤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在年8月移送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一天,黄金到其办公室跟其说起黄红的具体案件,说黄红是他村里的兄弟,黄红涉嫌砍毁的是黄红叔叔的树木,属于亲属纠纷,破坏树木的数额也不大,问其可不可以调解处理,尽量让黄红不用坐牢。

其对黄金说,黄红要获得从轻处理,就要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只有取得对方的谅解才符合法律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条件,让他回去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不久,大概临近中秋节的时候,黄金约其到赤坎区馨越楼酒店吃饭,又跟其说起黄红的案件,说不要让黄红坐牢,尽量调解结案,其没说什么。期间,黄金拉其到对面房间,塞给其一个信封。回到家里,其打开黄金给其的信封,看到里面装着现金人民币2万元。黄红案件最后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其审批同意对黄红作不起诉处理。

另查明,在接受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徐闻县监察委员会审查期间,被告人彭文基于年11月3日检举周某森涉嫌诈骗案件线索。徐闻县监察委员会于年12月24日将周某森涉嫌诈骗案件线索移交徐闻县公安局。徐闻县公安局于年1月11日对上述案件线索立案侦查,于年3月7日对周某森执行逮捕,于年4月29日将周某森涉嫌诈骗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30日将周某森涉嫌诈骗案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年10月14日,周某森涉嫌诈骗案仍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湛江市监察委员会于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处理彭文基检举周某森涉嫌诈骗问题线索的情况说明》、徐闻县公安局于年5月12日出具的《关于彭文基举报案件的情况说明》、徐闻县监察委员会徐监函〔〕32号《案件线索移交函》、彭文基于年11月3日出具的《检举材料》证实,被告人彭文基于年11月3日向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徐闻县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组检举周某森涉嫌诈骗案件线索,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徐闻县监察委员会将该线索向徐闻县公安局口头交流,并于年12月24日将该线索书面移送徐闻县公安局。

2.徐闻县公安局(湛徐公)立字〔〕号《立案决定书》、(湛徐公)拘字〔〕号《拘留证》、(湛徐公)拘通字〔〕号《拘留通知书》、(湛徐公)捕字〔〕号《逮捕证》、(湛徐公)捕通字〔〕号《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周某森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湛徐公)诉字〔〕号《起诉意见书》证实,徐闻县公安局于年1月11日对郑某忠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于年2月22日对周某森执行拘留,于年3月7日对周某森执行逮捕,于年4月29日将周某森涉嫌诈骗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14日出具的《关于周某森涉嫌诈骗案审查情况说明》证实,周某森涉嫌诈骗案目前在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4.证人郑田忠的证言证实,因为在梁英伟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行贿,谭木生于年8月被检察机关通知谈话,接着被刑事拘留和被逮捕。在谭木生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凌晨,谭木生的妻子文金凤打电话叫其到她家楼下。见面后,文金凤对其说谭木生的老板周厚森可搭救谭木生。当时文金凤用她的手机拨通周厚森的电话,让其和周厚森通话。其告诉周厚森关于谭木生涉嫌行贿被抓的事,让周厚森帮帮忙。周厚森说没有问题,但是要求万元活动资金。其说没有万元,只有50万元。周厚森同意。其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将50万元转到周厚森指定的账户。

在周厚森提出要50万元后,其打电话和林保华商量,林保华给了其5万元,其说还要45万元,林保华让其打电话和彭文基商量。经电话联系,彭文基让其到谢茂强的公司办公室见面。见面后,其向彭文基说了谭木生被抓、周厚森提出要50万元的情况,并问彭文基借钱。彭文基说没有钱,让其找谢茂强商量。谢茂强不愿意借钱给其,并说周厚森是诈骗,让其不要相信。

5.被告人彭文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谭木生被抓后,郑田忠为了筹钱给周厚森搭救谭木生,找到其,并提出向其借款20万元。其听了之后,觉得不靠谱,明确拒绝。其在监察委留置期间,将上述事情写在自述材料里交给监察委。

再查明,在接受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徐闻县监察委员会审查期间,被告人彭文基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万元,其中包括本案被指控的受贿款67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暂扣款项缴款书》证实,中共湛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年1月11日暂扣彭文基人民币52万元,于年1月14日暂扣彭文基人民币50.8万元。

2.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彭文基受贿案补充调查的情况说明》证实,彭文基被指控的受贿案人民币87万元,其中人民币67万元包含在彭文基所退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内。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中共湛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湛纪监立〔〕6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湛江市监察委员会于年8月3日决定对彭文基涉嫌受贿问题立案审(调)查。

2.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湛监留〔〕3号《留置决定书》、湛监留〔〕3号《留置通知书》、湛监延留〔〕3号《延长留置决定书》证实,彭文基于年8月3日被湛江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3.被告人彭文基的户籍资料、任职资料证实,彭文基的具体身份情况,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其中彭文基于年3月至年2月任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赤坎区政法委副书记;年2月至年1月任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4.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年4月8日,湛江市监察委对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湛江市第一看守所原民警邓锡高检举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文基等人涉嫌收受贿赂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年8月3日上午,审查调查组通知彭文基到湛江市纪委监委进行“走读式”谈话。彭文基随后交代其年在办理蔡丽黎涉嫌行贿案过程中收受10万元;年在办理尤兆东受贿案过程中收受20万元。

为进一步查清彭文基有关违纪违法问题,同日下午,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对彭文基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将彭文基留置于湛江市*********。经过组织的思想教育,彭文基积极主动配合审查调查组调查,不仅把审查调查组掌握的在办理梁英伟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中收受谭木生15万元、林保华5万元的线索问题交代清楚,而且能够主动交代审查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违法事实。彭文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计.8万元。

5.中共中国银行湛江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相关汇率的复函》证实,年港币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为79.33;年港币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为80.45。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彭文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

一、关于被告人彭文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及其情节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问题。

(一)被告人彭文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的问题。被告人彭文基于年11月3日检举揭发周某森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有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处理彭文基检举周某森涉嫌诈骗问题线索的情况说明》、徐闻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彭文基举报案件的情况说明》、徐闻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线索移交函》和彭文基出具的《检举材料》等证据证实;从彭文基出具的《检举材料》可知,彭文基检举揭发的周某森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内容具体、指向明确,且依据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相应法律文书,可认定彭文基所检举揭发的周某森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属实。综上,被告人彭文基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彭文基的立功情节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被检举、揭发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检举、揭发的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本案中,从《检举材料》、《起诉意见书》可知,周某森涉嫌诈骗罪案的诈骗数额为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诈骗数额50万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幅度内进行量刑。被告人彭文基所检举、揭发的周某森的诈骗数额为50万元,数额仅为刑罚幅度内的起点,周某森的诈骗行为刑罚幅度应达不到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综上,被告人彭文基的检举、揭发行为为一般立功表现,不构成重大立功表现。

二、关于被告人彭文基的量刑情节问题。根据上述一的观点,被告人彭文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在办案机关的供述及在本院庭审中,被告人彭文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破案报告》、《暂扣款项缴款书》可证实,被告人彭文基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及的贿赂款人民币67万元,并积极预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文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文基减轻处罚。

三、其他问题。被告人彭文基作为司法部门领导干部,罔顾法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并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故被告人彭文基的行为不符合判处缓刑的要件,不宜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轻,而请求在量刑上给予区别对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文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彭文基犯罪以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文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文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文基积极退清赃款,并积极预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文基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文基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文基受贿赃款人民币87万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鉴于其中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0万元已由被告人彭文基退回给尤兆东,办案机关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实应向被告人彭文基追缴受贿赃款人民币6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文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中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文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8月3日起至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彭文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87万元,鉴于其中人民币20万元已由被告人彭文基退回给尤兆东,故实应由办案机关湛江市监察委员会向被告人彭文基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67万元,并从彭文基上缴到中共湛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中扣减,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进文

审判员 陈有就

审判员 翁儒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龙仕芳

书记员 陈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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