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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计划全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这家行业协

来源:宾馆饭店 时间:2023/2/13

年11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为“本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即海口市范围内(含城市及农村)全区域禁放烟花爆竹,属于典型的“一刀切”政策,如果予以通过,或将对海南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海南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12月1日通过媒体公开其意见与建议。

一、海口空气发散条件好,燃放烟花爆竹不会持续产生严重大气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从来都不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海口,全国其他以环保名义在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地方,也没进行过论证,拿出有说服力的数据。只不过由于燃放时段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烟雾容易让人有导致空气污染的直观印象。

但是,有别绝大多数地方的是:海南省是典型热带季风气候,空气流通条件好,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应更为短暂。海口市地处沿海,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尘雾更容易消散。在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排名中,海口市历来都位居最前列。这表明,贵在大气污染防控领域,先天条件有优势,管控措施也是有力的,没有必要采取过于激进的大范围禁放烟花爆竹措施。

二、“一刀切”管控方式违背国家环保政策和海南省政府有关决策精神

全域禁放烟花爆竹政策,不符合国家环保治理政策,也不符合海南省有关政策,更不利于体现海口市良好社会治理能力。

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涉及广大民生,海南省政府极为审慎。沈晓明省长指示:各市县在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过程中务必要广泛倾听群众心声,目标要务实可行,结合本地实际和特点,科学划定、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明确全年禁燃区域、节日期间禁燃区域及烟花爆竹种类等,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确保春节期间空气质量不超标,另一方面应分区分类实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避免烟花爆竹禁放“一刀切”。

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强调:各市县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禁燃区,告知群众哪里禁放、哪里可以燃放、在禁燃区燃放将会受到处罚,让群众自觉践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兼顾“喜庆年味”和“空气质量”,过一个文明祥和、绿色环保的春节。

海南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分管领导指示讲话精神,很好的体现了实事求是、以民为本的精神,应予以认真贯彻。而且,目前全国范围内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众多一线、二线城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政策均为部分区域禁止、而非全区域禁止,各地政策均为堵疏结合,“一刀切”的政策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三、保留传统文化,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应有之义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沿袭上千年的文化传统,是祈福、祭祀、庆典等重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定文化自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年9月12日印发《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计划》(-),文件明确将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文化产品并列入重点提升领域。适度有序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文化传承,也有利于在乡村振兴中保留传统和人文记忆。

四、疏堵结合,更有利于科学化解社会治理风险

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将导致安全、合法的批发、销售渠道关闭,但老百姓的需求还在,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必然催生非法供应市场,失去有效监管,必将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年,河南省曾出台全省范围禁放烟花爆竹文件,但遭到广大群众强烈反对,文件刚发出两天就收回。

海南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认为,统筹兼顾环保治理和文化传承需要,在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农村地区允许燃放,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这样的政策更能够得到群众拥护和执行。

附: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港航、民政、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宣传教育,向服务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告知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做好提醒、劝导、报告等工作:

(一)社区管理单位;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四)寺庙、祠堂等场所的管理单位;

(五)酒店、饭店、宾馆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

(六)殡葬场所、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单位;

(七)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本市区域内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九条本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确需在本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并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具体的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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