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申请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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